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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颁布《性/别小众媒体报道指引》

香港颁布《性/别小众媒体报道指引》 - 51虹马

编者按:本《指引》由香港公益组织“午夜蓝”连同数名现职媒体工作者组成的“性/别小众媒体报道指引工作小组”撰写和编辑完成,期望为现职和未来的媒体工作者提供资源和工具,协助缔造性/别小众友善的媒体环境。请注意,本《指引》在香港的法律及语境下编撰,对内地的需要者或只具备参考价值。


媒体对于性/别小众而言是张双面刃。于推动反歧视和平等机会的过程中,媒体一方面为性/别小众提供传播平台叙述自己的故事,诉说自己面对的困难和推广平等多元的观念;另一方面,对性/别小众不友善的媒体报道时有出现,当中有一些是对性/别小众的恶意中伤和妖魔化,但大部份有问题的报道或许只是因为媒体工作者对性/别小众议题缺乏认识、欠缺同理心或为迎合读者而过份渲染。不过,尽管一些媒体工作者不一定有意敌视性/别小众,这些报道却无意中为性/别小众及其亲友带来伤害。
是次性/别小众媒体报道指引(下称指引)的出版,正是源于编者们看见身边的性/别小众朋友或服务对象被错误的媒体报道伤害,故希望透过这份指引为现职及未来的媒体工作者提供资源,加强对不同性生理特征、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工作等性/别小众议题的认识,从中学习和实践如何于媒体工作上顾及性/别小众的感受和权益,缔造对性/别小众平等、友善的媒体环境。
指引的编辑团队由性/别小众团体午夜蓝招募,以现职媒体工作者为主,他们分别于报纸、电台新闻、电视新闻、网上媒体、学生报等各方面累积了一定媒体报道的经验。指引借鉴了美国非政府媒体监察团体GLAAD制作的媒体指引《GLAAD Media Reference Guide (10th Edition),内容以香港本地性/别小众的处境为主轴,务求切合本地媒体工作者的需要。
目录第一部份:媒体报道及采访建议第二部份:性/别小众相关词汇和措辞1. 词汇解释2. 媒体措辞注意事项第三部份:性/别小众相关议题1. 性工作者2. HIV/AIDS与性/别小众社群3. 性倾向歧视条例4. 性别承认5. 性/别小众人士的生活困难6. 伴侣结合的权利7. 拗直治疗第四部份:联络列
第一部份:媒体报道及采访建议
1. 制作报道时,除非考虑到重大公众利益,若受访者没有表达愿意透露性倾向,应尽量不在报道中提及。如制作影像和声音报道,记者不应随便把受访者外表和声音公开。
2. 就跨性别人士及双性人的称呼,记者尽可能的情况之下,应询问事主的个人意愿,使用适当的名字及代名词,例如「她」(代表跨性别女性)或「他」(代表跨性别男性)等。如为避免引起观众或读者争议,记者亦可选择使用中性字眼,例如「事主」、「当事人」或索性直呼其名。在社会未有完善的性别承认制度下,不应单纯根据身份证明文件,而认定某人的性别。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该用引号(「」)刻意标示某人的性别及代名词。
3. 突发新闻方面,遇上无法核实的情况,或没有足够资讯的情况下,可尽量避免提及当事人的衣着、性别或性倾向,宜于进一步查证或了解到当事人意愿后再作相关报道。如果执法单位提供的资讯,与记者观察到的情况有出入(例如警方表示是男性,但记者观察到当事人是女性打扮)时,更应提升对当事人性别表达、性别等的敏感度,尽可能使用中性字眼,确保报道的资讯准确。
4. 如果事件的内容和当事人的性别表达/性别/性倾向没有直接关系,尽可能避免于报道提及以上资讯,减少对性/别小众社群的标签效应。例如发生交通意外时,事主的衣着打扮并不是关键的资讯。
5. 不应以某人的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倾向、性喜好或从事性工作作为娱乐题材报道,尊重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倾向、性喜好和职业选择的多元和平等。
6. 记者应致力于多元和准确的报道,给予不同群体对性/别小众议题有发声权利。可留意相关团体对性别议题看法,咨询性别友善的医生或学者,多角度了解各界对该议题的看法,避免增加公众对性/别小众社群的偏见。
7. 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否则不适合以侦查报道的方式(偷拍、卧底侦查、跟踪等)窥探和掲露性/别小众的私人生活或性工作者的工作状况。未得到拍摄或报道对象同意下,记者应尽力保护被拍摄、报道对象的私隐,避免公开性/别小众或性工作者的个人身份、样貌、声音、衣着特征等,保障他们的私人生活不被侵犯。
8. 部份关于性/别小众的用词具争议性,甚至带侮辱性,应谨慎使用。尽管有些描述性/别小众的用词一直沿用多年,但由于用词会随时代改变涵意,至今可能已经不适用,选择用词时应先确认当事人意愿。(可参考本指引第二部份:性/别小众相关词汇和措辞)
第二部份:性/别小众相关词汇和措辞
传媒在报道有关性/别小众的议题时,确保用字准确尤为重要,错误的称呼或用词有机会对性/别小众社群带来冒犯甚至伤害。
1. 词汇解释
性/别小众
过往一般以「性小众」作为统称,以涵盖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双性人等不同身份的社群人士。近年再根据需要和议题关注上的不同,细分为性小众(Sexual Minorities)和性别小众(Gender Minorities)。性小众指向于和性及浪漫关系相关的社群,例如同性恋者、双性恋者、性工作者等;性别小众则指向于和性别及性别认同相关的社群,例如跨性别人士、双性人等。
性/别小众一词可同时涵盖上述的性小众和性别小众,避免遗漏。同时「性/别」一词来自华文界的性别研究,包含多元、流动和差异的意思。
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
性倾向,是指在浪漫感觉及/或情欲上被什么对象吸引。这包括但不限于同性恋、双性恋及异性恋。
近数十年的研究显示,性倾向是一个光谱,除了只被异性吸引,及只被同性吸引外,亦存在各式各样的可能。
性别认同(Gender Identity)
性别认同是指对自身性别的理解和认同,这与一个人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不必一致。性别认同亦是光谱,自我认同为男或女之间存在各种可能。
性别表达(Gender Expression)
性别表达就是指如何表达自身的性别气质,包括衣着、言行举止及与其他人的互动,例如阳刚或阴柔。
上述的性倾向、性别认同和性别气质亦是光谱,三者间亦没有既定关系,例如异性恋男性亦可以表达阴柔的性别气质;跨性别女性可以喜欢女性,但同时可以有阴柔及/或阳刚的性别气质。
同性恋(Gay/Lesbian)
同性恋是指在浪漫感觉及/或情欲上受同性吸引。在华文社会中,同性恋者常被称呼为同志,男性为男同志(Gay),女性为女同志(Lesbian)。
香港社会经常使用英文单词「Gay」衍生出来的「基」字来形容同性恋者。这词通常带有贬意,但逐渐转为中性词。传媒在使用有关字眼时,应特别小心。
自1973年起,同性恋不再被《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视为需要纠正的精神疾病。自1991年起,香港男性间自愿性行为非刑事化。
双性恋(Bisexual)
相对于异性恋或同性恋这类单性恋的模式,双性恋可以被超过一种性别吸引,但并不仅限于两种。有些人也会将双性恋定义为「喜欢同性以及同性以外的性别」,甚至「喜欢同时具有阳刚和阴柔气质的人」,这些不同的解释都让双性恋的定义更广阔和丰富。双性恋者并不一定被所有性别吸引,只是可以被多于一种性别吸引。
泛性恋(Pansexual)
泛性恋作为其中一个性倾向,更明确表示个人在浪漫感觉及/或情欲上的吸引不受限于对象的性别,即可以被任何性别的人士所吸引。
LGBT
LGBT是一个统称,通常是女同性恋者(Lesbian)、男同性恋者(Gay)、双性恋者(Bisexual)及跨性别人士(Transgender)的英文缩写。除了LGBT外,亦会加入Q、I、A、P等字母缩写,以涵盖酷儿(Queer)、双性人(Intersex)、无性恋(Asexual)、直同志(Allies)、泛性恋( Pansexual)等不同的性/别小众。
不论是LGBT或LGBTQIAAP等写法,皆未必能涵盖所有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士。为免忽视其他性/别小众人士,可以使用「LGBT+」,当中「+」号意指其他不同的性/别小众。
同志
同志除了作为同性恋者的代称,广义上也可以是指LGBT+等性/别小众群体。直同志则是指对性/别小众社群友善,支持同志平权运动的异性恋者。
由于同志一词有狭义(仅指向同性恋者)和广义之分,非同性恋者(例如跨性别人士)有时候并不接受被称为同志,因为担心自身的关注和议题被误会与性倾向相关,造成混淆。
无性恋(Asexual)
无性恋是性倾向的一种,意指不从任何人身上感受到性吸引。无性恋者亦可能希望拥有恋爱体验,并能感受到性高潮。
对于不被其他人的浪漫所吸引的无性恋者,被称为无浪漫情节者(Aromantic)。
酷儿(Queer)
「酷儿」一词来自英文的Queer,原指「古怪、反常的」,但80 年代以来被同志社群广泛使用,他们企图超越性别身份、性倾向及/或性爱模式的传统规范/主流价值。「酷儿」原带有贬义,但之后被一些性/别小众用来形容自己,以对抗社会污名。
顺性别 (Cisgender)
顺性别是指一个人的性别认同,符合他们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这与跨性别这个词相对。被指定性别是指出生时由医生判定和指定的性别。
跨性别 (Transgender)
「跨性别」是指个人的性别认同与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不同。被指定性别是指出生时由医生判定和指定的性别。
性别过渡(Gender Transition)是指跨性别人士尝试以其性别认同身份生活的转变阶段。而部分的跨性别人士会进入涉及医疗程序的性别过渡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服用荷尔蒙药物和进行性别肯定手术(Gender Affirming Surgery)。并非所有跨性别人士都有意进行上述医疗程序,这亦非定义该人士是否跨性别的必要条件。
跨性别女性/跨性别男性
跨性别女性一词所指的「女性」,是描述事主的性别认同,即她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为男性,但性别认同为女性。跨性别女性可以被简称为「跨女」。
相同道理,跨性别男性一词所指的「男性」,是指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为女性,但性别认同为男性。跨性别男性可以被简称为「跨仔」。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跨性别人士有否进行过任何性别肯定手术,都可以被称为跨性别。
跨性别人士的性别认同独立于其性倾向,坊间很多时误会跨性别人士有特定的性倾向(例如跨女必然喜欢男性),这个假设并不正确。
易服/变装(Crossdresser)
意指穿着异性服饰的人士及其行为。过往社会通常理解易服/变装者为爱穿女装的异性恋男性,并没有改变身体的意图,导致此词语带有一点性癖好的意味。易服/变装社群中有些人会有进行手术以改变身体的意欲,而且他们充斥不同的性倾向。因此易服/变装与改变身体之间的关系,难以作简单二元的区分。
建议使用「易服」此字眼前先确认当事人意愿,因过往「易服」容易被联想到「易服癖」,部份社群不希望自己的行为被视为癖好而拒绝以「易服」形容自己。
变装皇后(Drag Queen/Drag)
变装皇后和变装(Crossdresser)并不一样,变装皇后是表演和艺术表现的形式,华丽夸张的女性衣着打扮是其表演的重要部份。变装皇后并非一定为男性,亦存在女性及跨性别人士作为变装皇后表演,因此并不应以性别定义变装皇后。
性别不安(Gender Dysphoria)/性别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性别认同障碍」(Gender Identity Disorder)过往常用于医疗机构诊断跨性别人士面对的情况。然而,「性别认同障碍」带有病理化的意涵,跨性别人士需要被「诊断」成为「患者」。为避免将跨性别人士病理化,现改以「性别不安」(Gender Dysphoria)、「性别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等取代「性别认同障碍」一词。
世界卫生组织在2018年6月发布最新一版《国际疾病分类》(ICD-11),除了将「性别认同障碍」更名为「性别不一致」外,更将之从精神病章节中移除,改为列在「性健康」的章节之内。世卫表明目前的证据已清楚显示「性别不一致」并非精神病,若继续将之列在精神障碍章节内将造成对跨性别人士的污名化。ICD-11已提交予2019年5月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并由会员国批准,预计要等到2022年1月1日方能正式生效。
2013 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亦摒除之前版本中以「性别认同障碍」为疾病的命名,更名为「性别不安」。
至今,香港医疗系统仍然采用「性别认同障碍」一词,未能贴近国际为跨性别人士去精神病化的趋势。
性别肯定手术(Gender Affirming Surgery)
过往称为性别重置手术(Gender Reassignment Surgery),华文地方俗称为「变性手术」,但基于手术的目的并非「改变」该人士的性别,而是为了让接受手术人士的性别认同与身体回复一致,应称为性别肯定手术(Gender Affirming Surgery)。整项手术包括了多项程序,包括切除原有生殖器官,及建构某种形式的异性生殖器官:
由女过渡至男 —(1)子宫切除术(即除去子宫/卵巢和阴道上段)。(2)阴茎成形术(即构建一根阴茎状的组织)或阴核释出术(即拉伸放大阴蒂)。
由男过渡至女 —(1)双侧睾丸切除术(即切除睾丸)。(2)阴茎切除术(即切除阴茎)。(3)阴道成形术(即创造阴道空间)。
跨性别人士即使选择进行性别肯定手术,亦不一定会选择进行所有手术。
此外,不少跨性别人士亦会透过进行隆胸(男跨女)或胸部平整(女跨男)手术,以及激光脱须、脱毛、喉结平整、声带调整等疗程,以达致个人心目中的外貌和形象。
双性人(Intersex)
双性人是指一个人出生时生理特征上不符合传统男性或女性的二元概念,例如同时出现男性及女性性器官、染色体出现XX/XY外的排列组合等。部分个案中,双性人的特征在婴儿时期已被发现,但亦有一部分人要到青春期后,才发现自己双性人的身份。
一般而言,双性人与跨性别属不同的概念,不应混为一谈。
双性人通常幼时已被医生和家长指定一个性别,本人无从选择,产生心理困扰。生理上他们可能因性器官发育与一般人不一样,个别会有小便困难,或因被要求往与生理特征不同的厕所而遭欺凌,部份双性人或因荷尔蒙问题而衍生疾病风险。基于社会二元性别的框架,和父母的要求,而导致很多双性人小孩或无奈地要接受多次手术或其他治疗。

性工作

狭义上指以提供性服务赚取报酬的工作,性服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手淫、口交、性交等。广义上亦包括与性相关的表演工作,例如色情片演员、脱衣舞蹈员、网上成人直播主等。从事性工作的人士可称为性工作者。

姐姐仔/哥哥仔

香港本地对于女性性工作者和男性性工作者较友善的称呼。

「一楼一」

「一楼一」是香港性工作者唯一不犯法的经营模式,意即一个单位内只有一名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法例方面详见于第二部份。

援交/PTGF/PTBF

「援交」一词源于日本名词「援助交际」,自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媒体以此形容当地提供性和爱服务的年轻女性,后来亦于其他华文地方通用,并不限于女性。于香港,「援交」泛指于网上讨论区、交友软件等网上途径寻找顾客的年轻性工作者。但亦有部份援交不提供性服务,只会提供与客人出外约会的服务,因人而异。

近年由于社交平台Hashtag (标签)的兴起,衍生出PTGF(Part-time Girlfriend)、PTBF (Part-time Boyfriend) 等身份,性质与援交相近。
2. 媒体措辞注意事项
以下字词涉及争议,甚至带侮辱性,应避免使用。除非是直接引述受访者,或得到当事人意愿同意,否则不宜在媒体报道上使用:
搞基/基佬/基婆
在香港社会,搞基/基佬/基婆这类词语经常带有歧视性。如形容一个人的同性恋性倾向,应使用「同性恋」或「同志」。当形容其行为时,可考虑「同性恋关系」、「同性性行为」等较为中性、客观的字眼。
同性恋生活方式(Gay Lifestyle)
以「生活方式」形容同性恋或不同性倾向,多见于反对同性恋的论述,因为「生活方式」多被视为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的取态。
不同的同性恋者各自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使用「同性恋生活方式」的字眼,有可能造成不准确的标签。此外,「生活方式」一词,是暗示同性恋性倾向为个人选择,因而有「被治疗」的可能性。
同运议程(Gay Agenda)
同运议程一词,通常由一些反对性/别平权人士或组织所使用,当中带有负面意思。
男女通杀
表面上是描述双性恋的情欲,但其实带有负面意思,应避免使用。
「拗直/拗孪」/「转直/转基」
「拗直/拗挛」和「转直/转基」是花边新闻中常见的用字,这些用字以一个人当下的伴侣断定其性倾向,抹杀了双性恋/多性恋的可能性,亦是一个对双性恋者不友善的用词。
同性密友/「妻子」/「丈夫」
假如当事人已经公开关系,应以伴侣、配偶等词肯定当事人的关系,无需辗转以「同性密友」暗示。若当事人公开称呼其配偶为妻子、丈夫等,不应以引号(「」)括起相关称呼,以质疑当事人的关系。
变性/变性人/变性手术
变性人(Transsexual)是过往媒体形容跨性别人士时常用的字眼,但变性一词强调身体上的改变(接受手术),以及含有「改变」为另一性别的意涵。对很多跨性别人士而言,其性别认同并不是「改变」而来,亦并非所有跨性别人士有意改变自己的身体。就算希望接受手术改变身体,亦只是让身体符合其性别认同,故倾向接受「性别肯定手术」而非「变性手术」。
部份跨性别人士愿意接受「变性人」的称呼,以强调自己已经完成性别肯定手术,或有意欲进行性别肯定手术,但使用以上字眼前应先得到当事人同意。未清楚当事人意愿下,应使用「跨性别人士」。
穿女装的男性、男扮女、女扮男
在形容跨性别人士时,应该避免使用「男扮女」、「女扮男」等字眼,因跨性别人士并非在模仿、假扮另一性别。
在报道有关他们是跨性别人士时,不应过分强调其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在称呼跨性别人士的时候,应使用符合其性别认同的称谓和代名词。
真女人/真男人
媒体报道过往会形容完成性别肯定手术的跨性别人士「成为真女人/真男人」,这类描述贬抑了未进行手术,或不打算进行手术的跨性别人士,应避免使用。
人妖
人妖极具侮辱性,应以「跨性别人士」取代。部份跨性别性工作者倾向于自称「人妖」或「妖妓」,以辨识与其他顺性别性工作者的分别,但一般而言跨性别人士极抗拒被称呼为「人妖」。
阴阳人
坊间部分人会利用「阴阳人」来形容双性人。但有本地双性人认为「阴阳人」一词带有侮辱性,尤其是在中国文化背景之下,「阴阳」经常令人联想到民间鬼神之说。
在使用有关字眼时,记者应一再确认受访者意愿。
鸡/鸭/鹅
坊间经常以鸡、鸭、鹅等字眼形容不同性别的性工作者,这种称呼带有强烈的贬意和歧视,不应该出现于媒体报道中。
凤姐/流鶑/群鶑乱舞
流鶑、凤姐等字于媒体报道中经常使用,以取代「鸡」这类带侮辱性的字眼形容性工作者,但这些字眼始终变化于「鸡」这类字眼,以动物形容性工作者的职业并不合适。报道时应直接使用「性工作者」或「街头性工作者」。
北姑/北方佳丽/黑珍珠/泰妹
这些附带性工作者肤色、种族或族群的字眼常见于扫黄行动的报道中,并带有调侃的意味,对性工作者的肤色、种族或族群并不尊重。若需要描述外地来港的性工作者,直接说明来自哪个地方便可。
第三部份:性/别小众相关议题
1. 性工作者
香港法例并没有将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性交易列为刑事罪行,因此于香港从事性工作及购买性服务皆不犯法。然而,却有多条法例从不同方面规管性工作的经营模式,性工作者必须以「一楼一」的形式独自工作才不会触犯性工作相关法例。
以下是警方于扫黄行动时最常用以拘捕性工作者的法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137条 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卖淫的收入为生此法例规管的对象主要是中介(俗称马伕、扯皮条),他们会为性工作者介绍和安排客人,并从中赚取中介费用。但条例同样地规管受聘于性工作者的其他人士,包括清洁工、保安等,只要其薪金是来自于性工作者赚取的收入,亦有机会触犯这条法例。139条 经营卖淫场所:经营、管理或协助管理卖淫场所何为卖淫场所:(a)该处所、船只或地方由2人或由超过2人完全或主要用以卖淫;或(b)该处所、船只或地方完全或主要用以组织或安排卖淫,或与组织或安排卖淫有关而使用。
此法例规管性工作者的工作场所,只要该处所内有多于一名性工作者工作,皆被视为卖淫场所。卖淫场所若有特定的老板、管理人或经理,他们会因此法例而被捕,而在其场所受聘工作的性工作者则不会犯法。但假若该卖淫场所只是两名或以上性工作者合租或共用处所,不涉及其他老板或管理人,则会视这些性工作者为卖淫场所的经营者而拘捕他们。
143条 出租处所以供用作卖淫场所:处所的拥有人或租客或其代理人知情下出租处所予他人作卖淫场所145条 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用作卖淫:处所的租客、占用人或掌管人知情下出租处所予他人作卖淫用途147条 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在公众可见的情况下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何为公众地方 (public place):(a)公众或任何一类公众,不论是凭付费或其他方式,于当其时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及(b)任何处所的共用部分,即使公众或任何一类公众无权进入或不获准进入该共用部分或该等处所亦然;
此法例规管的是性工作者招揽客人及客人寻找性工作者的方式,不论是性工作者或客人,皆不容许于公众地方向其他人提出性交易的要求,原意是避免性工作者及其客人为社区其他居民带来滋扰,因此过往大多因此法例被捕的都是「企街」的性工作者和在街上问价的嫖客。
自互联网普及后,警方会使用这条法例拘捕于网上活动的性工作者和嫖客,但由于终审法院2014年的判决中裁定互联网不属于公众地方[1],警方不能单凭性工作者或嫖客于网上的活动或广告而拘捕他们,因此往往会派出警员假扮性工作者或客人,再于网上相约性工作者或嫖客于现实中的公众地方见面,假若见面后对方于公众地方提及性交易的内容或价钱,便会因此法例而被捕。
因此,过往警方于打击网上卖淫活动时引来关注性工作者的团体不满,原因是性工作者于网上的活动本来并没有触犯法例,他们早已经于网上招揽了客人,私下谈好服务和价钱再相约会面,并不涉及公众地方唆使他人的行为。警方于网上放蛇相约性工作者于现实见面,并以此法例拘捕性工作者,存在诱捕的嫌疑。
147A:禁止宣传卖淫的标志:任何人公开地展示,或导致或准许公开地展示任何宣传或可合理地被理解为宣传由娼妓或由组织或安排卖淫的人所提供的服务的标志,即属犯罪。第115章 《入境条例》第41条 违反逗留条件:针对外地来港的性工作者,控告他们于没有工作许可签证下于香港非法工作香港并没有签发给性工作者的工作签证,因此没有香港身份证于香港从事性工作便会触犯此法例。第266章《按摩院条例》第4条 禁止按摩院无牌照经营等:经营、管理或协助管理无牌按摩院
按摩院必须申领按摩院牌照才能为异性客人提供全身按摩,没有按摩院牌照的地方只能为异性客人提供肩膀以上、膝盖以下的按摩服务。无牌按摩院的经营、管理或协助管理者会触犯此法例,因此性工作者如果为异性客人提供全身按摩服务便有机会因此被捕。至于为同性客人提供全身按摩则不受此法例规管。
香港性工作者的处境
由于性工作的经营模式受上述法例规管,性工作者必须以「一楼一」方式,即独自一人于一个单位内从事性工作,才不会触犯性工作相关法例,他们亦不能聘用任何中介、清洁、保安等人士为其提供服务,只能一人应付自己的工作所需。被迫以「一楼一」的方式工作,令性工作者很容易面对危险的处境。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于2016年发布的性工作研究报告[2],本港「一楼一」性工作者面对的危险包括肢体暴力、强奸和性侵犯、抢劫、偷窃、客人不付款而离去、偷拍、勒索、客人未经同意下除去安全套,甚至谋杀等等。由于性工作者与客人独处一室,遇上危险时往往亦求助无门,性工作者之间亦难以互相照应。
此外,由于现时每次警方的扫黄行动都会出示安全套作为证明予传媒拍照,导致一些性工作者害怕存放安全套于工作场所之中,害怕被使用成为被控告的证据。但事实上安全套只是扫黄行动中的环境证据,相对之下放蛇行动警员的口供才是关键,因此团体亦呼吁警方停止使用安全套作为证据,让性工作者安心于性交易时使用安全套,预防性病和爱滋病。 
2. HIV/AIDS与性/别小众社群
什么是HIV/AIDS?
AIDS 爱滋病 (后天免疫力缺乏症)由HIV 爱滋病病毒 (人类免疫力缺乏病毒) 感染引发。当人类感染HIV后,HIV会逐渐破坏免疫系统中负责抵御外来感染的CD4淋巴细胞,使感染者免疫力下降。当免疫力下降至一定水平,便很容易因外来感染(机会性感染)而引发各种并发症,进入AIDS 的阶段,常见的机会性感染例如肺囊虫感染、肺结核、卡波西氏肿瘤等。
现阶段HIV感染未能彻底根治,但可透过HAART疗法(又称鸡尾酒疗法)有效压抑感染者体内的HIV病毒,使其免疫力回复正常水平,大幅减低恶化成AIDS的机会,其寿命、日常生活和外表可与一般人无异。因此,HIV感染者并不等于AIDS病患者。
HIV的传播途径
HIV通过感染者的精液(包括射精前的分泌)、阴道分泌物及血液经伤口或黏膜进入他人身体而传染。HIV的传播并不针对任何族群,任何人进行各种高风险行为皆有机会感染HIV,因此并不存在「高危人群」,只存在「高危行为」。高风险行为包括:不安全性行为(无套阴道交、肛交)、共用针具和输入带有病毒的血液。此外,受感染妇女于分娩和喂哺母乳期间亦有机会传染婴儿。性行为期间正确使用安全套和避免共用针具能有效预防感染HIV。
HIV并不会通过唾液、汗水、鼻涕、尿液等体液传染,因此接吻、拥抱、肢体接触、共同进食、共用毛巾等均不会传播HIV。此外,HIV暴露于空气或不适合的环境中很快便会失去传染力,因此HIV并不会经空气、食物和水等媒介传染,过往出现的「爱滋橙」、「爱滋饮料」等均为谣言。
「U=U」(不能侦测=不能传染)
联合国爱滋病规划署(UNAIDS)于2018年发表报告,指出当HIV感染者定期服用抗病毒药物后,体内病毒数量可被抑制到不能侦测(Undetectable)的状态,这个状态下HIV不会透过性行为传染,并以「U=U」(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作为口号宣传。
HIV和性/别小众社群的关系
AIDS于80年代开始流行时被宣传为「男同性恋者的癌症」,当时被误解为男同性恋者之间传播的绝症,因此男同志多年来背负着传播HIV的污名。为了厘清HIV与性倾向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各国卫生组织均以「男男性接触者」(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MSM)取代男同性恋者,以强调HIV与性行为方有直接关系。
参考香港卫生防护中心提供的HIV感染数据,异性性接触者和同性性接触者(以男男性接触者为主)的累积感染数字相若,但考虑到同性性接触者的社群较异性性接触者少,同性性接触者感染HIV的比例于数字上较异性性接触者为高。但这并不能直接指称同性性行为有较高机会感染HIV,而是关乎社群对HIV/AIDS的认识、安全性行为和定期接受检测的习惯等,只要个人做足预防感染HIV的措施,不论同性或是异性性接触,均能有效预防感染HIV。
暂时香港统计HIV/AIDS数字时,部份性/别小众人士(例如与男性进行性行为的跨性别男性)很少纳入统计范围内,因而令其于医疗政策、健康教育等范畴被忽略。
HIV的预防性药物:PrEP及PEP
PrEP (Pre-exposure prophylaxis,暴露前预防性投药) 让未感染HIV的人士持续地使用抗HIV药物,从而达至预防感染HIV的效果。正确依从服药指示的情况下,使用PrEP人士预防感染HIV的成功率高达九成。于香港取得PrEP的途径只有循私立医院或诊所,费用相当昂贵(约$8000~$10000/月),因此服用PrEP的情况并不普及。
部份国家如澳洲,于2018年起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为高风险感染HIV的国民提供PrEP药物[3],HIV感染数字下降至18年来新低[4]。国际卫生组织(WHO)于2015年开始亦建议为男男性接触者提供PrEP药物作为预防感染HIV的措施[5]
PEP(Post-exposure prophylaxis,暴露后预防性投药)则是于疑似接触HIV后紧急使用的补救预防措施,需于高风险行为后72小时内服用抗HIV药物,越早开始成效越高,并需持续服用一个月。一般而言,因职业原因(例如发生针刺意外的医护人员)而疑似接触到HIV、或遭遇性侵犯,均可于公立医院处方PEP。但其他情况下,例如发生过不安全性行为,或曾共用针具,必须证明性行为或共用针具的对象已确诊为HIV感染者,或曾经暴露于高风险感染HIV的情况,否则很难从公立医院得到PEP的处方。 
3. 性倾向歧视条例
香港有哪些反歧视法例?
香港现行四条反歧视条例,包括《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适用范围涵盖雇佣、教育、处所的处置及/或管理、会社活动等,由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执行。
什么是性倾向歧视条例?
性倾向歧视条例旨在保障不同人士避免因性倾向而受不合理的歧视和差别对待,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就反性倾向歧视立法,除了欧美国家外,亦包括亚洲地区的日本、台湾、澳门等地。
各地的反性倾向歧视法例涵盖范围不一,例如台湾的法例涵盖雇佣和教育范畴;澳门的法例只涵盖雇佣范畴;英国的法例则涵盖包括货品、设施和服务提供、教育、处所的管理和处置等不同范畴。
香港政府至今未曾就性倾向歧视条例进行咨询或草拟法案,因此就法例应涵盖什么范畴未有任何方向。
香港立法性倾向歧视条例的背景及现况?立法局/立法会方面:1994年:时任立法局议员胡红玉以私人草案方式引入《平等机会条例草案》,内容包含禁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惟建议不获政府接纳。1996年:时任立法局议员刘千石以私人草案方式提出《家庭岗位,性倾向及年龄平等机会条例草案》,最终以两票之微遭否决。2012年:时任立法会议员何秀兰提出不具约束力动议——「促请政府尽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及基本权利展开公众咨询」,议案遭立法会否决。香港政府方面:2004年至2010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成立「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提供一个正式而固定的沟通渠道,就性小众事宜交换意见。2013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成立「消除歧视性小众咨询小组」以取代「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的职能,就性小众被歧视的关注及相关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2018年: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2018年施政报告强调「特区政府一直致力在维护现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基础上,促进不同性倾向和跨性别人士的平等机会」,表示正研究其他地方以立法及行政措施推行反歧视措施的经验。民间方面:2013年:「争取性倾向歧视立法阵线」[6]发布《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建议书2013》,建议香港政府就特定范畴的性倾向歧视设立法例, 以促进人人无分性倾向而享有平等机会,以消除社会上基于性倾向的歧视状况。2014年:「香港性小众平权联盟」[7]发布《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条例立法建议书》,建议书内容涵盖跨性别社群,并加入了宗教豁免的建议。
社会上有什么反对声音?
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的声音多数来自宗教界,他们担心立法会造成「逆向歧视」,使他们因为表达不认同同性恋的意见或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舆论攻击、欺凌,甚至撤职,良心、宗教及言论自由等受到侵害。
不过,有意见反驳指性倾向歧视条例旨在保障社会一视同仁地对待任何性倾向人士,而非偏袒任何一方。
不同性倾向及性别身分人士在香港有否受到歧视?
平机会委托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性别研究中心进行了历时近两年的研究,在2016年发表了《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研究》,发现性/别小众在雇佣、教育、提供服务、处置及管理处所以至政府职能等范畴,经常因其性倾向、性别认同或双性人身份而受到歧视,包括遭到解雇、性骚扰、不友善的态度及语言攻击等。在43个完成问卷调查的受访者中,88%表示过去两年曾因其性/别小众身份受到歧视。当问及一生中曾否遇到歧视,数字更上升至98%。
遭到歧视时,受访者感到难以或无法讨回公道。他们认为单靠公众教育来消除歧视并不足够,立法才是有效保障他们基本人权的第一步。
宗教豁免的讨论
「香港性小众平权联盟」 发布《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条例立法建议书》中提及,支持宗教及信仰自由,亦明白个人或会通过行动或不行动(action or non-action)(例如拒绝提供服务)来公开展示(openly manifest)某种良心/信念/信仰/价值。但于公共领域或在参与公共事务时,折损他人权益以表达一己宗教/良心/信念或价值的行为应被限制。
惟宗教场所、由宗教团体开办和/或经营的学校和社会福利团体便难以断言界定孰私孰公,因此建议以下范畴可获豁免:(1) 培训宗教教士所提供的训练,例如神学院;
(2) 宗教教士的任命;(3) 宗教场所的租用,以及(4) 宗教团体的会籍及宗教服务的提供。相同原因下,若某一职位的主要目的为宣扬教义和组织宗教活动,亦建议可获豁免。但假如职位的职责并非宣扬教义,只是纯粹由宗教团体聘用,例如有宗教背景的办学团体聘用一般教职员,则不在豁免范围。宗教豁免条款由联盟中的同志友善教会协助制定,希望可以平衡宗教自由与性/别小众权益。
于2013年发表过立法建议的「争取性倾向歧视立法阵线」则不认同宗教豁免的建议,认为豁免后无法保障性/别小众基督徒的权益,例如接受宗教仪式的权利、教会牧师的就业保障等。
宗教界则普遍未有因宗教豁免的建议改变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的反对立场。 
4. 性别承认
什么是性别承认法?
性别承认法是指政府设立一套性别承认的制度,让性别认同与被指定性别不同的跨性别人士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符合其性别认同的性别身份生活。不同国家的性别承认法对跨性别人士的要求不尽相同。
香港性别承认法的背景:
2013年终审法院裁定跨性别女性W小姐有权以更改后的性别与异性伴侣结婚(案件号码:FACV 4/2012),并认为香港政府应参考诸如英国的《 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 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的外国法例和经验,以研究香港该如何解决变性人士(Transsexual)在所有法律范畴所面对的困难。因此,香港政府于2014年1月3日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其后于2017年6月23日就性别承认议题展开第一部份公众咨询。
咨询文件涵盖的范围包括 1. 应否于香港设立性别承认法、2. 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性别承认资格的准则及 3. 性别承认的程序。
判断申请人能否得到性别承认的不同条件,及相关的批评:
1. 经医学诊断为性别不安/性别不一致/性别认同障碍
申请人须经临床心理学家/精神科医生诊断为患有性别不安/性别认同障碍。
反对意见:自我性别认同与被指定性别不同的情况早已被国际分类标准(如《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版》)剔除于精神疾病类别,依赖医学专业人士诊断以确认跨性别人士的性别身份有违跨性别人士「去精神病化」的趋势。
2. 真实生活体验
意指申请人需要以其认同的性别身份生活一段指定时间,以测试自己能否适应性别转换后的生活和困难,以及确认其转换性别的意愿。一般真实生活体验的时期为两年。
反对意见:真实生活体验的评估建基于性别定型的偏见上,但实际生活上并不存在标准决定何为「正常」男性/女性的生活:例如女性并不一定会留长头发、男性不一定阳刚等。
3. 接受荷尔蒙治疗
透过荷尔蒙治疗使外表上接近其认同的性别,变得男性化/女性化。
反对意见:荷尔蒙药物的副作用可能危及部份人的健康。
4. 接受性别肯定手术
意指申请人必须完成指定的性别肯定手术,例如:(i) 女跨男:切除子宫及卵巢,以及建造阴茎或某种形式的阴茎;(ii) 男跨女:切除阴茎及睪丸,以及建造阴道。
反对意见:规定以性别肯定手术作为法律性别承认的先决条件,构成了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损害跨性别人士维持身体完整的权利。性别肯定手术亦存在一定风险,或为身体带来长期伤害甚至致命。
5. 自我声明模式
意指由申请人提出对自己性别认同的声明/宣誓,表明此后将以其认同的性别身份生活,便能更改其法定性别身份。
反对意见:过于宽松的承认制度,缺乏其他方式佐证,可能出现申请者暪骗的情况。
以上是总括不同地方的性别承认制度下,规范申请人如何获得性别承认的条件,可以包含多于一项条件。
香港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的报告仍未出炉,现时香港跨性别人士须经过精神科医生评定为患有性别认同障碍/性别不安,并经历两年的真实生活体验,方能于公立医院接受性别肯定手术。完成上述各项性别肯定手术后,便能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但不能更改出世纸上的性别。三名跨性别男性曾提出司法覆核,质疑必须完成手术才可改性别的要求,2019年2月被法院驳回。
第三性别
除了「男性」和「女性」的二元性别分类外,有些国家或地区(例如澳洲、德国等)提供第三种性别选项,作为无法归类入男女二元性别、或要求性别中立人士的性别选项。一般而言第三性别选项会以「X」(Gender X)显示。 
5. 性/别小众人士的生活困难
香港素来享有国际大都会美誉,但于性/别小众权益方面较全球大多数已发展地区落后,「出柜」依然不是容易的决定,社会各处仍有不同程度歧视。
言语上的歧视
最典型是言语歧视不外乎旁人的评头品足和恶言,至今性/别小众人士仍时常遭侮辱为「死基佬(婆)」、「人妖」、「死乸型」、「不男不女」、「万能插苏」等等。
宗教
宗教作为本港社会生活重要部份,对性/别小众权益影响不小。一些宗教团体内部存在可见的歧视情况,例如排斥被得知为性/别小众的教友;在社会上,宗教团体宣传不利性/别小众平权的讯息,其中拥有大量信众、经营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的基督教及天主教尤为显著。在个人层面,性/别小众身份可能跟信仰理念有矛盾,产生困扰。
然而,不同宗教内部都有支持性/别小众的声音,例如佑宁堂、基恩之家等教会公开接纳性/别小众教友,当中亦有牧师、传道人等同时拥有性/别小众身份。
校园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性/别小众学生在学校面对不少困扰,影响投入校园生活。例如跨性别学生使用厕所和更衣室时会遭到反对,在其他场合性/别小众学生亦遭同学恶劣对待,口头或肢体欺凌。校服和仪容校规一般参照刻板的男女形象,可能与跨性别学生的性别认同有冲突。少部份对性/别小众敏感度不足的驻校社工,得知学生是性/别小众后告知其家人,学生被迫「出柜」。
教师和职员也是受害者,承受来自学生和同事的压力。社会仍有将同性关系视为不道德的观点,对教育工作者的个人关系特别敏感,有性/别小众老师需假装异性恋者过着美满家庭生活。有男同性恋老师指,学校要求所有老师签署约章,反对包括肛交在内的「不道德行为」。
校园不能让性/别小众安心学习、工作和成长,背后有结构上的因素。2015年一项研究[1]发现,84%受访准教师没有接受过跨性别或性倾向方面的性教育课程训练,65%受访者承认对性/别小众有中等至非常严重的偏见,研究建议教育局制定反歧视政策和提供相应培训,学校亦应有处理性/别小众被欺凌和歧视的指引。
工作
有女教师被教会学校校长知悉同志身份后不获续约,另有在学校任职的跨性别女士表示,校长自言信奉天主教,不能接受其性别认同,希望即时终止合约,她无奈转工。类似的职场歧视遍布不同行业,一名跨性别女性称穿裙到访公司总部时,雇主看到其女性打扮后解雇她,并在没证据下指她是「潜在的性罪行罪犯」。
现时法律未能有效保障因性/别身份遭受歧视的受害者,有些性/别小众人士求职时己遭受差别待遇,例如因性倾向缘故不获取录。另外,企业的雇员亲属福利和保险,一般不保障同性伴侣。
政府目前有《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做法是鼓励公私营机构自愿采纳。一些跨国公司的政策较为积极,非牟利机构「社商贤汇」隔年发表「香港同志共融指数」,参与机构多是跨国大企业,2017年有六成参与企业向员工的同志伴侣提供福利。
被拒服务
英美有商店拒绝向同性伴侣出售结婚蛋糕,掀起诉讼;香港未有同类官司,但性/别小众人士被商户拒绝服务的情况同样存在。例如有男同志情侣报称,餐厅拒绝向他们提供情人节晚餐;有规模较小的时装店拒绝供跨性别女性试身,有美容店亦拒绝服务她们;有些酒吧不允许女同志和跨性别女性进入。
有个案指,酒店拒绝租房给跨性别人士,因为他们经常被视为性工作者,「很可能从事不道德色情活动」,即使五星级国际大酒店也有这种情况。2008年香港同志游行的筹委会称,一家巴士公司拒绝他们租巴士作宣传活动,主要理由是顾及公司的公众形象。
家庭
遇上挫折时,很多人会寻求家人支持。但对性/别小众人士而言,家庭可能是压力源头。碍于家人对生儿育女或传宗接代的期望,或者宗教信仰,他们或会不敢透露性倾向及/或性别认同。有些父母错误以为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只是一个会过去的阶段,甚至迫子女改变,有性/别小众人士报称曾被逐出家门,和遭家人暴力相向。
另一方面,同性伴侣即使已在海外结婚,都无法在港享有已婚人士的公共福利和权益,这不只涉及税务、津贴之类经济影响,还包括医院探视权。
除了性/别小众社群自身外,其家人很多时亦会因家庭成员中有性/别小众而在外感到压力,例如面对亲戚朋友的追问,甚至指责。香港小童群益会的性向无限计划亦有开展「家长支援服务」,为性/别小众的家人提供辅导服务和开设小组交流等。性别空间则提供相关的辅导服务和小组支援予跨性别人士的家长和家人。
精神健康
根据一个2018年问卷调查[1],每3个性/别小众受访者之中,就有接近1人出现中度或严重抑郁症状,比起公众人士报告的百分比多出一倍以上。公众曝光率相对较低的跨性别人士,往往面对更复杂的生活困难,另一项2017年的研究[2]显示,106名受访跨性别人士中,3份之2考虑过自杀,5份之1尝试过自杀。东华三院开设「同一。线」24小时支援性小众热线,为性/别小众提供即时的支援,适切的辅导及跟进服务
洗手间
跨性别人士及双性人随时因外表与法定性别明显不符而受到质疑,因此去厕所成为尴尬事。他们为免麻烦,有些人会避免在街上去厕所,或者选择使用残疾人士厕所。有建议提出,在公众地方增设不分性别 (又称为「性别友善」) 的厕所。
有跨性别女性进行性别过渡的生活体验,虽然有医生证明,但公司仍不准她用女厕,要求她只能用男厕,最后更在不涉工作问题的情况下解雇她。另一跨性别女性报称,有次欲使用残疾人士厕所,虽有出示残疾证明,但职员仍拒绝要求,坚称她不是残疾人士。
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也不时为性/别小众造成困扰。例如警方拘留跨性别人士时,依照他们身份证上的性别来安排搜身,一些跨性别人士感到屈辱和受性骚扰;被还押或判监的跨性别人士被迫囚禁于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囚禁期间不能接触其他顺性别在囚人士,若同时间没有其他跨性别在囚人士,唯一在囚的跨性别人士变相经历单独囚禁;而于入境处辖下的青山湾入境事务中心,羁押的跨性别人士亦会被单独囚禁。
跨性别人士及双性人的外表跟身份证明文件上的性别不相符时,有人试过因而被入境处怀疑,甚至拒绝旅游证件申请。
双性人
双性人出生时于生理特征上不符合传统男性或女性的二元概念,例如兼具阴茎和子宫结构。有人出生时便发现,也有人长大后才知道,但通常幼时已被医生和家长指定性别,本人无从选择,产生心理困扰。若长大后的自我性别认同与儿时被指定的性别不同,或须再接受手术修订才能改变身体符合其性别认同,为个别双性人带来更多身心伤害。
生理上他们可能因性器官发育与一般人不一样,个别会有小便困难,或因被要求往与生理特征不同的厕所而遭欺凌,部份双性人或因荷尔蒙问题而衍生疾病风险。寻找爱侣也是一大困难,出于身心缘故,他们或无奈地要接受多番手术或其他治疗。
一名双性人分享经历,曾遭不同人「好奇」下非礼私处和胸部,及取笑当时为男性身份的他「胸好大」。一名双性人雇员使用女厕,遭顾客向公司投诉,她为免雇主为难,决定辞工。
性骚扰和性罪行
遇上性骚扰时,有些跨性别人士无奈哑忍,以免曝露跨性别身份,受到二次伤害。另一方面,过往法例规定「强奸」只能是男人侵犯女人,这意味部份跨性别女性可能被强奸却不获法律保障。个别双性人拥有原生乳房或阴道却被要求当男性,万一遇到性侵犯或强奸暴行,亦会因相同原因得不到法律保障。
法律改革委员会于《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建议修订强奸定义,改称为「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并涵盖以阳具或非阳具插入阴道或肛门,以及以阳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无分受害者性别,并订明适用于以手术建造的性器官。
资料来源:[1]:陈俊豪、麦颖思(2018)。《LGBT社群心理健康研究报告系列(一):心理健康》。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心理学系,多元文化及全人健康研究室。[2]:Yiu Tung Suen, Randolph Chun Ho Chan & Miu Yin Eliz Wong (2017): Mental Health of Transgender People in Hong Kong: A Community-Driven, Large-Scale Quantitative Study Documenting Demographics, and Correlates of Quality of Life and Suicidality, Journal of Homosexuality[3] Violence Against Transgender People Survey Report;[4]《同性/双性恋及跨性别中学生在校园遇到的骚扰和歧视经历》;[5]《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研究》 
6. 伴侣结合的权利
婚姻平权的议题较常曝光于新闻报道,尤其是2019年台湾正式通过同性婚姻,成为亚洲首个同性婚姻合化法的地区,于香港亦成为热话。国际层面上,同性伴侣能否合法结合亦往往象征该国家和地区对性/别小众社群的接纳程度。
香港伴侣结合相关的权利
现时于香港结婚后可获得以下权利:财产继承权、医院探视权、领取骨灰优先权、税务优惠(可选择合并报税)、一般家庭公屋申请(家庭申请的轮候时间较短)等。
伴侣结合的不同形式
不同国家就性/别小众的伴侣结合存在不同模式,但主要都是以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和民事结合(Civil Union)为主,两者同样是让两人于法律许可下合法结合,并分享和承担与传统婚姻接近的权利和责任。
同性婚姻让两名性别相同的人能缔结婚姻(接近传统异性婚姻的形式),而民事结合独立于婚姻制度,为同性伴侣提供类似婚姻的法律保障,但不含宗教意味,并以「伴侣」取代「夫」、「妻」等传统称谓。
民事结合经常被视为同性婚姻的折衷方案,不少国家设立民事结合以后也会通过同性婚姻。有些国家亦让异性伴侣拥有进入民事结合的权利,例如英国、法国、荷兰。
领养权则不一定附随于婚姻制度或民事结合,有些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却不容许同性伴侣领养小孩,例如匈牙利。
此外,部份倡议者建议同性婚姻和民事结合外,亦应推动立法承认其他不同形式的结合关系,例如台湾于倡议同性婚姻时,同时倡议应设立伴侣制度(接纳两人不以爱情或性关系为基础缔结,以平等互助为基本精神)和家属制度(接纳2人或以上人数以永久共同生活为基础建立互助关系)。以上倡议并非性/别小众的专属制度,适用于所有合资格公民。
有什么国家设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
丹麦在1989年设立民事结合,成为全球首个承认同性伴侣的国家,其后更以婚姻制度取代民事结合。2000年,荷兰成为第一个通过同性婚姻的地方,容许同性伴侣结婚、离婚及领养儿童。时至今天,已有超过40个国家及地区通过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
香港政府对同性婚姻抱持什么立场?
现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2018年施政报告强调政府「一直致力在维护现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基础上,促进不同性倾向和跨性别人士的平等机会」。他曾在不同场合明言同性婚姻的议题极具争议性,政府须考虑社会整体的接受程度及各个界别的不同意见。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就「研究制订让同志缔结伴侣关系的政策」议员议案发言时曾提及,他认为同性伴侣缔结民事结合「将无可避免地对香港现行婚姻制度和社会价值观带来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必须谨慎处理。
上任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陈章明在2018年接受传媒访问时曾批评香港政府针对保障同性伴侣权益的政策跟不上时代,甚至落后于两岸。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在同年发布最新研究报告,结果显示逾半数受访市民支持同性婚姻。
香港有什么与同性婚姻、民事结合或同性伴侣权利相关的法庭诉讼?
QT案(FACV1/2018)
英籍女子QT与同性恋人SS在英国透过民事结合成为伴侣,由于SS需来港工作,QT欲申请受养人签证随SS来港,遭香港入境处拒绝。QT申请司法覆核,指入境处无理歧视。上诉庭推翻原讼庭决定,裁定QT胜诉。入境处上诉至终审法院,法官在2018年7月4日颁下判辞,维持入境处败诉的判决,QT可以受养人身份留港。
审讯期间,12家跨国金融机构申请介入诉讼,并发声明支持QT,认为要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必需要无分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或背景去吸引世界级人才。
公务员同性配偶福利案(FACV8/2018)
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在海外与同性伴侣注册结婚,就公务员事务局拒绝承认其配偶,变相未能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提出司法覆核,同时挑战税务局拒绝已婚同性伴侣合并评税的决定。原讼庭裁定梁就福利决定覆核胜诉,驳回对税务决定的覆核。政府和梁上诉,上诉庭判政府在两个决定上都胜诉。梁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判梁胜诉,裁定两个决定均属歧视,因此同性伴侣可享公务员配偶福利及可合并评税。
MK案及相关案件(HCAL1077、2648、2682/2018)
本地女子MK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政府禁止民事结合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要求法院颁令让他与同性伴侣在香港民事结合。其后两对年轻男同志入禀,要求香港同性婚姻合法化。法官认为三案有相似之处,故决定先处理首先入禀的女同志MK一案。原讼庭去年10月驳回MK案,MK已申请上诉,案件现正等候排期。
同性伴侣公屋申请案(HCAL2647/2018)
香港永久居民Nick Infinger与同性伴侣在加拿大结婚后,在港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但因不符合「夫妇」定义而被房委会拒绝。Nick Infinger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颁令该政策违宪。案件于2019年9月审理,现正等候判决。
同性伴侣遗产继承权案(HCAL3525/19)
港男Ng Hon Lam Edgar与同性伴侣在伦敦结婚后,在港购置二手居屋筑爱巢,惟伴侣无法以配偶身份成为联名业主;他并发现有别于异性伴侣的情况,无遗嘱者的财产不能自动由同性伴侣继承,同性伴侣也不能自动获配偶的遗产供养。他申请司法覆核,指相关的遗产法例构成性倾向歧视,案件将于2020年5月27日开审。 
7. 拗直治疗
精神科如何看同性恋?
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及世界卫生组织都曾视同性恋为精神病。到了1973年,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三版修订版》(DSM-III-R)删除。世界卫生组织在1992年亦有相近举动,把同性恋从《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里移除。香港精神科医学院及香港心理学会分别于2011及2012年发表声明,明确表示同性恋不是精神病。
什么是「拗直治疗」?
性倾向矫正疗法/性倾向回转治疗,于香港一般被称为「拗直治疗」,指透过医疗、心理或行为介入,企图使同性恋者转变为异性恋者。以往「拗直治疗」的手段相当极端,例子有冰锥脑白质切除术、化学阉割、电击等,现时较常见的做法有禁欲、辅导、互助小组等。由于改变同性性倾向的主张通常来自基督教团体,因此过程中也会辅以查经、祈祷等灵性介入。
香港没有打正旗号提供「拗直治疗」的机构,但亦有部份组织/机构提供协助改变性倾向的疗程或服务,例如「新造的人协会」(下称「协会」)。协会自2014年成立起便被同志团体指责进行「拗直治疗」,透过牧师引导参加者改变性倾向。协会多番否认指控,指他们「尊重每人的选择」,参加者「不一定需要改变性倾向」,而可以「选择不再追求同性恋关系的情感满足,转而发展或改善其他的友情、亲情关系,或尝试进入异性恋」。协会在其网站表示鼓励同性间建立「健康」及「有界线」的关系,亦提供了大量「后同志」——脱离了「同性恋生活」的人士的见证分享,细述转化过程。由此可知,协会认为同性性倾向与「同性恋生活」能够分开而论,离开「同性恋生活」不等于改变性倾向。
拗直治疗的成效为何?
极端的疗法如电击固然对人体有害,但其他看似温和的做法如行为治疗同样带来坏处。美国心理协会在2009年发表了一份有关「拗直治疗」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改变性倾向并不可能成功,并会带来负面影响,如罹患抑郁和焦虑、增加吸毒和自杀风险等。
精神科如何看拗直治疗?
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分别在1998、2013及2018年发出声明反对任何「拗直治疗」,认为同性恋倾向不应该或不需要改变。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亦在2012年发声明指改变性倾向的治疗欠缺医学根据,伦理上不能接受。
香港精神科医学院在2011年表示没有可靠的科学和临床证据支持任何改变性倾向的尝试能带来好处,而香港心理学会亦于翌年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拗直治疗」是有效及无害的。
立法禁止拗直治疗的情况
香港并没有立法禁止「拗直治疗」,但世界已经有不少地方立法明确禁止进行「拗直治疗」,包括台湾、巴西、德国、美国部份州份、加拿大部份州份等。
第四部份:联络列
1. 性/别小众团体
LGBT+相关团体:
香港彩虹E-mail: info@rainbowhk.org 
女角平权协作组(女角)电话:5281 5201电邮:lescorner2015@gmail.com
女同学社E-mail: contact@leslovestudy.com网址: http://leslovestudy.com 
大爱同盟电话: 2959 2580Email: info@biglovealliance.orgEmail: brian@biglovealliance.org (梁兆辉, C.O.O.) 
粉红同盟 Pink AllianceE-mail: press@pinkalliance.hk 
大同 Gay Harmony电话: 9877 8308E-mail: info@gayhar.org 
爱无界(关注双性恋)电话: 9125 8875 (Cass Ng)E-mail: hkloveunbounded@gmail.com 
香港小童群益会 – 性向无限计划电话: 2321 1103E-mail: diversity@bgca.org.hk 
性别空间(跨性别人士自助组织)电话: 6120 9810E-mail: info@genderempowerment.org 
世界公民协会(关注跨性别人士)E-mail: awchklgbti@gmail.com 
跨性别资源中心E-mail: henry@tgr.org.hk 
跨性别权益会Facebook: facebook.com/跨性别权益会-1528586417203813/ 
藩篱以外—认识和关爱双性人WhatsApp: 51996331Email: careis_org@yahoo.com 
G点电视Email: gdottv.ntxs@gmail.com网址: http://gdottv.com 
Pride LabE-mail: info@pridelab.hk 
彩虹之约—共建同志友善教会行动联络人:Jason Ho(彩虹之约的召集人 / 基恩之家传道人)电话:55991676E-mail:jasonhmb@gmail.com
基督众乐教会电话: 6153 0764E-mail: onebodyinthechrist@gmail.com 
晚同牵(关注年长同志)电话: 6677 0728E-mail: gaygreyhk@gmail.com 
Queer Straight Alliance (QSA)E-mail: qsahku@gmail.com 
中大性/别关注组E-mail: sgcg.cuhk@gmail.com 
同自在Whatsapp: 9260 8191Facebook: facebook.com/sammakammanta/ 
性工作相关团体:
午夜蓝(关注男性及跨性别性工作者)电话: 2493 4555E-mail: info@mnbhk.org 
青鸟(关注女性性工作者)电话: 2770 1065E-mail: contact@afro.org.hk 
紫藤(关注女性性工作者)电话: 2332 7182 
青跃(关注性行业中的青少女)电话: 2302 0068E-mail: info@teenskey.org 
2. 法律
香港同志律师协会 HKGALA (Hong Kong Gay and Lesbian Attorneys Network)E-mail: info@hkgala.comFacebook: facebook.com/hkgala 
Mark Daly (Daly & Associates)电话: 2781 2998 (firm); 9880 5466 (mobile)Email: markdaly@dalyassociates.net 
赵文宗博士(澳洲法律学院访问教授)chiumanchunghk@hotmail.com
Mr. Heng Loong Cheong (DLA Piper Hong Kong)电话: 2103 0610Email: hengloong.cheong@dlapiper.com 
Ms. Carolyn Bigg (DLA Piper Hong Kong)电话: 2103 0576Email: carolyn.bigg@dlapiper.com 
3. 医疗
香港同志医学会 (Hong Kong LGBT Medical Society)E-mail: info@hklgbtmedicalsociety.orgFacebook: facebook.com/hk.lgbt.medical.society/ 
关怀爱滋电话: 2898 4411(巿场传讯主管)E-mail: enquire@aidsconcern.org.hk 
香港爱滋病基金会电话: 2560 8528E-mail: hkaf@hkaf.com 
麦棨诺医生电话: 26876777E-mail: drgklmak@gmail.comE-mail: alexfong1129@gmail.com 
4. 政策
陈志全 (立法会议员)电话: 2543 9500E-mail: chanchichuenoffice@gmail.com 
何秀兰 (前立法会议员)电话: 2504 3733E-mail: info@cydho.org.hk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E-mail: campaign@amnesty.org.hk 
5. 大专院校学者
江绍褀博士(香港大学社会学系)电话:3917 2055E-mail: travisk@hku.hk 
黄结梅博士(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学系)电话: 3411 7147E-mail: daywong@hkbu.edu.hk 
孙耀东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课程)电话: 3943 6624E-mail: suenyiutung@cuhk.edu.hk 
邓芝姗教授(香港岭南大学文化研究系)电话: 2616 7468E-mail: denisetang@ln.edu.hk 
曹文杰博士(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课程)电话: 3943 9313Email: josephcho@cuhk.edu.hk 
刘凯亮博士(香港大学社会学系)电话: 3917 2064E-mail: skyhkututorial@gmail.com 
杨天逸博士(香港浸会大学传播系)电话: 3411 8229E-mail: dominic@hkbu.edu.hk
出版资料
统筹午夜蓝性/别小众媒体报道指引工作小组 
编采工作人员(排名不分先后)1. 倪德健(午夜蓝)2. 廖士锋3. 林君颖4. 劳东来5. Chris
 版权所有,不得翻印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此刊物内容,并不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立场

[1] 终审法院就一项有违公德罪的判词中提及,有违公德罪需要符合「公众地方」的元素,即案发地点要在公众可以去到或见到的地方、有关行为最少可被两个人看到,但互联网只是一种媒介,并非一个实质地方,由此裁定上诉得直。案件编号:FACC 3 /2013。

[2] 《置诸孤立危窘:香港性工作在刑事化下的状况》国际特赦组织2016年出版

[3] https://endinghiv.org.au/zh-hans/stay-safe/prep/

[4] https://kirby.unsw.edu.au/news/hiv-diagnoses-australia-drop-lowest-number-18-years

[5] https://www.who.int/hiv/topics/prep/en/

[6] 「争取性倾向歧视立法阵线」由香港女同盟会、彩虹行动、大同和跨性别权益会联合组成。

[7]「香港性小众平权联盟」由多个同志、跨性别、基督宗教、性工作和大专学生组织联合组成,包括九龙佑宁堂、女同学社、中大性/别关注组、午夜蓝、世界公民、 同自在、同志公民、姊妹同志、姐姐仔会、性神学社、性?无别!、香港中文大学酷儿团契、香港基督徒学会、众乐教会、基恩之家、基督教协进会性别公义促进小组、 跨性别资源中心、黑天使音乐剧团、G点电视、Queer Straight Al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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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不得转载:51虹马 » 香港颁布《性/别小众媒体报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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