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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冒充警察强迫同性为其“服务”,怎么定罪?

事件重点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和被害人杨某通过同性恋交友软件相约到南马某的居住地约会。马某冒充公安人员,以到杨某学校曝光其身份信息的方式胁迫杨某返回其住处为其口、与其接吻,期间马某在杨某腹部射了。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本科文化,新东方泡泡英语课程顾问,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户籍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华贵,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公诉机关以宁浦检诉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和被害人杨某通过同性恋交友软件相约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苑××幢××室马某的居住地约会。当日23时许,二人发生口角后杨某离开。马某冒充公安人员,以到杨某学校曝光其身份信息的方式胁迫杨某返回其住处为其口、与其接吻,期间马某在杨某腹部射了。经鉴定,杨某右下腹部棉签擦拭物上检出人精斑,其DNA与马某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1.81×1019。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马某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已经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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