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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起诉同性男子致其感染艾滋病

住在海口的张迪和余斌都是80后,也都是男性,两人通过手机某社交软件认识。张迪应约前往余斌的住处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余斌未经张迪同意摘掉安全套。此后,张迪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张迪认为余斌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记者15日了解到,近期,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原告:

对方摘掉保护措施,导致他感染艾滋病病毒

1984年出生的张迪比余斌小两岁,两人通过手机某社交软件认识后,余斌约张迪见面。“2019年7月21日晚,余斌约我见面,当时我与余斌刚刚认识便婉言谢绝。”张迪说,后他因余斌的多次邀请也因信任余斌一再承诺的“只是聊聊天而已”,便于当晚10时许到达余斌的住处,刚见面后余斌便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请求,但他拒绝了。

晚11时许他提出离开,但余斌劝阻且再一次提出了发生性关系的请求,他起初仍不同意。但顾虑无法脱身,便向余斌说:“我是健康的,每2-3个月我都会去做艾滋病毒检测,你不要害我,如果要做一定要有保护措施,否则绝对不行。”

张迪称,当时余斌不仅向他承诺其身体健康,也允诺一定会做好保护措施。后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他一再提醒余斌要有保护措施,但余斌仍为一己私欲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摘掉保护措施并将精液留存在他体内。

张迪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一直有感冒发烧、腹泻的症状,张迪于2019年9月24日再次检测艾滋病毒,并于2019年9月27日最终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张迪称,当时他也要求余斌立即去做艾滋病毒检测,最终余斌也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且与他的病毒名称、个数均一一对应。

“余斌系‘同性恋’多年,对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损害结果持有放任的态度,即便余斌并未有主观上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但余斌应当预见其为一己私欲摘掉保护措施并将精液留存在我体内的行为会发生侵害我合法权益的结果。”张迪称,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对于他及其整个家庭来说,精神损害无疑都是巨大的。他多次联系余斌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无法对赔偿的最终费用达成一致。

对此,张迪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因余斌导致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每月支出的医药费、营养费以10年为一个赔偿周期计32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及向他当面道歉等。

被告:

原告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与他无必然因果关系

法庭上,余斌辩称,当时两人在某社交软件上认识,简单沟通后,张迪应约前往他的住处,到达住处短暂交流几分钟后,双方未能形成发生性关系的合意,张迪便离开。几分钟后,张迪通过App平台聊天回复同意发生性关系,为此,张迪再次返回住处与他发生性关系后自行离开。

余斌称,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与张迪均系有同性性取向经验的特殊人群,HIV(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存在诸多复杂因素,张迪的2019年9月27日HIV确证与他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与此同时,他也是受害者。

据向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目前他与张迪已分别向该中心免费申请HIV抗体药物,并固定持续接受服药中。国家对艾滋病实施免费治疗,故张迪诉求支付医药费、营养费应不予支持。此外,张迪诉求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产生的医疗费645.26元,属于张迪自身感冒引起,他不予承担。张迪诉求赔礼道歉及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被告传染原告具有高度可能性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是多年男男同性恋者,应当知道在男男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没有保护措施传染艾滋病的风险较大,但被告仍在与原告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擅自取下保护措施,放任风险发生,被告主观存在过错,原告也发生实际损害。本案关键在于原告感染艾滋病是否与被告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双方检测呈阳性的结果是同一天送检,目前的医学技术方法难以检测出艾滋病病毒的相互传染源,故法院只能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判断。

首先,从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内容以及原、被告对待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和措施来看,被告对于预防艾滋病的意识薄弱,性行为危险性高。其次,因部分感染人群前期会出现急性感冒等症状,而原告在2019年8月、9月也出现肠胃不适、感冒等情况。虽然2019年8月6日原告进行艾滋病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但因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后,通常会存在4-12周的“窗口期”,即此期间无法检测出病毒,但此时原告极可能已被感染。而原、被告均表示双方在7月21日发生性关系后,都未再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那么病毒在二人之间传染的可能极大。

从上述情况分析,法院认定被告传染原告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被告的性行为与原告感染艾滋病病毒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在知道与被告发生无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后,轻信被告自述其为健康的陈述,没有及时服用阻断药物,原告对其自身被感染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判决:

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实施免费治疗,原告也已经开始领取免费治疗药物,但因患者个体差异,长期服用免费治疗药物可能会对部分器官产生一些副作用,有的患者会服用自费药物以减轻副作用,或者服用提高免疫力的保健食品。根据原告自费购买的药品和保健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后续药费和营养费70000元。原告在“窗口期”内出现感染艾滋病前期的症状,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50%即323元,由被告承担。

目前医学上并无根治艾滋病的方法,患病后人体的免疫系统会持续受到损害,感染者的身体和心理都会遭受创伤。故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对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迪赔礼道歉;限被告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迪赔偿医疗费323元、后续药费和营养费7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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