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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跨国跨两岸同婚尚未果 同志团体吁完成「最后拼图」

台湾去年通过同性婚姻专法后,许多同性伴侣纷纷如愿登记结婚,但是跨国和两岸间的同性伴侣仍未受保障。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跨国同婚平权联盟今天(1月21日)偕同数对跨国、跨两岸同性伴侣召开记者会,呼吁蔡当局补足跨国和跨两岸同婚的配套,让天下有情人能够一起团圆过年。

台湾伴侣盟和跨国同婚平权联盟召开记者会,呼吁尽快通过跨国同婚。
台湾同婚专法去年施行后,跨国和跨两岸的同性伴侣因为设限于当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民法」)第46条规定,婚姻成立依各该当事人的本国法或大陆地区的法律,因此若一对同性伴侣中有一方的国家或地区不允许同性婚姻,该对同性伴侣就不得在台办理登记结婚。
伴侣盟常务理事许秀雯表示,全世界包含台湾已有27个国家或地区开放同婚,但唯独台湾规定跨国或跨两岸同婚的对象必须也要来自同婚合法的国家或地区,导致仍有超过两百对跨国、跨两岸伴侣无法如愿成婚。她指出,现行法规欠缺配套,伴侣盟已经协助多对跨国、跨两岸伴侣提出诉愿和行政诉讼,希望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判决做出函释,或是推动修法解套。
跨国同性伴侣代表凯俐表示,她的伴侣阿唐是马来西亚人,过去至今用留学签证方式在台居留,今年六月大学毕业后打算继续念研究所,但是一再用签证居留的方式并非长久之计,她也认识有的跨国伴侣三年不能见面,呼吁台湾当局正视跨国、跨两岸同婚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Kris和她的伴侣香港人Yan一起出席记者会,她表示,很多跨国、跨两岸同性伴侣因为无法结婚,节日都要分开过,面临很多困难,这些跨国、跨两岸伴侣都有待当局的保障。
婚姻平权释宪案律师潘天庆表示,跨国、跨两岸同性伴侣依旧无法结婚,显示大法官宣示的婚姻自由,到了今日仍无法百分百实现。他指出,根据《涉民法》第46条,双方本国或本地区都要承认同婚才适用,但同法第8条也说,如果「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即可以排除适用外国法。他们主张,同婚已是基本权利和人权价值,形成台湾的公共秩序,希望行政法院採纳他们的见解。
「在结婚自由方面,跨国同性伴侣是最后一块拼图。」潘天庆强调,行政法院判决让跨国、跨两岸的伴侣适用台湾法律,才能保障人权;而行政当局也可以依据法院判决,提出政策配套,或者自行解释法律做成函释,让跨国、跨两岸伴侣适用施行法登记结婚。
伴侣盟秘书长简至洁表示,去年同婚专法未充分纳入跨国、跨两岸伴侣,让很多跨国、跨两岸伴侣感到失望,外国或大陆同志在台湾要用学生身份或是观光签证居留,也缺乏健保保障,不但有经济负担,也影响生活安排。
她说,伴侣盟除了通过司法诉讼促使当局正视平等权,提出政策配套,也持续对台湾行政机构、立法机构进行游说工作,希望行政当局做出函释,但也了解或有通盘修法的必要,他们在征询意见后将考虑推动在《涉外法》第46条或是同婚专法中,加入允许跨国、跨两岸同婚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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