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晚接近半夜,朋友圈一位小伙伴的一则动态引起了我格外的注意。动态中的截图显示,一位在推特上注册名为“Charles Cheung”的网友当天下午发表的一则贴文说:“当当网的一产品总监因做变性手术被公司按旷工解雇,北京法院给的判决感人。”推文引述了判决书中法官的一段判词:“我们习惯于按照我们对于生物性别的认识去理解社会,但仍然会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体验来表达他们的性别身份,对于这种表达,需要我们重新去审视和认识,更需要我们选择包容。”推文还贴出了这段判词的截图,并提供了链接。

终审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笔者循着链接打开《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页提供的是《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上传日期是今年1月10日,裁判日期是1月3日。
判决书全文共17,000多字,案情陈述,2018年6月28日,当当网产品总监高某某接受了男转女性别重置手术。同年9月初,当当网以高某某“旷工”为由解除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于是高某某申请仲裁,案件继而诉诸法院。
判决书内容显示,当当网与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在北京东城区法院被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当当网不服东城区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今年1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决。
法官大段判词直斥歧视
判决书在最后宣布判决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继续履行、是否该补发工资及补发工资标准该如何认定等三个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分析。
上述分析占了判决书全文的较大的篇幅,分析的最后一段文字中,法官指出:“现代社会呈现出愈加丰富多元的趋势,我们总是发现身边出现很多新鲜事,我们又会学着逐渐的去接纳这些新鲜事,除非它威胁到了他人、集体、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也许正是我们对很多新鲜事的包容,才奠定了文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我们习惯于按照我们对于生物性别的认识去理解社会,但仍然会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体验来表达他们的性别身份,对于这种持续存在的社会表达,往往需要我们重新去审视和认识,这种重新审视和认识或许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但确实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包容,我们也确有必要逐渐转变我们的态度。因为只有我们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拥有更加丰富的文化观念,才能为法治社会奠定宽容的文化基础,这或许就是有学者指出‘社会宽容乃法治之福’的逻辑。我们尊重和保护变性人的人格、尊严及其正当权利,是基于我们对于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珍视,而非我们对于变性进行倡导和推广。”
分析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上述法律条文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歧视,但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应系其中之义。”
分析最后说:“在此,本院呼吁并相信当当网公司及其员工能够发扬‘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更加开放、宽容的心态面对高某某,在高某某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前提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决书记录的二中院庭审过程中,高某某的辩词中曾提到,“当当网公司主张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于法无据,从当当网公司向我方发送的函件中提及的自行配备保安、如厕问题等内容来看,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性别歧视。”
相信法官在判决书中发表的上述大段言论,正是回应了高某某的诉求,并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系出于歧视。

文明之火 可以燎原
上述事件,尤其是判决书中有关反歧视的大段论述,近日在网上也有一定程度的讨论。绝大部分理性的评论者都认为这是中国社会的进步的表现,称法官的论述是“文明之火”、“理性之光”,给了性少数族群以希望,甚至认为是中国性少数族群平权路上的一小步。
据笔者掌握的粗浅的法律知识看,这一判决的意义可能远不止此。判决一向是法官智慧的结晶,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的结果,也是法的实效的体现。虽然判例甚至判例法在我国遵循的大陆法系的历史上并无地位,但是由于法律移植与判例文化的传播,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借鉴、融合的时代大背景下,这一做法已超越了传统和国界的隔阂,判例(法)正在逐步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借鉴和确立的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以法源的地位而存在的,故而被称之为判例法,它是一种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判例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遵循先例”是其根本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未见有法律上的定义,在学术语境中一般被解释为,“任何先前作出的、与目前待判案件具有可能的相关性的司法判决”。因此,“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判例”被推定具有约束力或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本案的审判长窦江涛在判词中写道:“法律条文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歧视,但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应系其中之义。”可以被认为是本判决书可以成为“判例”的亮点内容所在,法官认定,对于跨性别者的歧视,属于性别歧视。
新浪微博“@淡蓝LGBT资讯”的相关报道说,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大篇幅阐释了‘多元包容’观点,这对于LGBTQ人群相关权益案件判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就是说,法官在本案中的判决,可以成为判例,让今后相关案例的法官“仿效”。具体来说,就是视对跨性别者的歧视等同于性别歧视。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上个月骄傲月,一条《美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法律保护LGBT就业免遭歧视》的新闻可能没有像其它离我们更近的消息那样引人注意。
当地时间6月15日上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现行联邦法律保护公民免于因为性倾向而遭受就业歧视。最高法的大法官表决以6票赞成、3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这项裁决。这一判决,被视为LGBT争取平权路上的重大里程碑。
判决裁定,美国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规定,雇主因为性别、种族、肤色、国籍和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被雇佣者即构成违法。因此,最高法院认同以前部分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就是性倾向歧视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性别歧视。
美国高等法院的审理主要基于两组案件,第一组来自两个男同性恋者的诉讼,第二组即是来自一位跨性别者的诉讼:跨性别女性艾米-斯蒂芬斯(Aimee Stephens)说她在告诉她的雇主准备以跨性别者身份出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之后被解雇。
来自密歇根州的斯蒂芬斯在成年后的大部分时间里都认为自己是跨性别女性。但自称为男性,引起了她不断的情绪压力。2013年,她决定向家人和朋友坦诚,并安排在两年内完成变性手术,在现实生活中将以女性的身份生活。
她在写给同事的一封信中说:“我必须告诉您的事情对我来说是难以启齿的,并且正在尽我所能鼓起勇气。我觉得自己被囚禁在一个与我的灵魂不符合的身体里,这让我感到非常的绝望和孤独。”当时她在一家殡仪馆已经工作了六年,她的同事说她工作有能力,且有同情心。
她在休假前就此事写信给主管,为适应自己的新的性别身份,她将按照其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以适合女员工的着装重返工作岗位。两周后,斯蒂芬斯收到了邮件通知,她遭到了解雇。

位于辛辛那提的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对斯蒂芬斯的案件进行了裁决。法院认为,跨性别者应该包含在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所禁止的就业歧视理由清单中。6月15日,美国高等法院裁定认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就是性倾向歧视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性别歧视。
可惜的是,斯蒂芬斯已于今年5月12日去世。她的妻子唐娜-斯蒂芬斯(Donna Stephens)在高院裁定后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说:“这是艾米留下的令人尊敬的遗产,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确保人们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
写在最后
人类社会共同创造的文明,尤其是尊崇人生而平等的权利之观念,应当为所有发展中的国家和社会汲取。具体来说,就是反映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
美国著名的已故法学专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曾经说过:“如果说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国王,那么法官所撰写的判决就是国王所戴的王冠。”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在我国,先后于1997年和2001年实现了同性恋非罪化和非病化,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针对性少数族群的歧视、污名化甚至仇恨暴力仍层出不穷。而司法正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有关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但近年来,有关议题的案件判罚都基本维护了少数族群人士的正当权益。如果说先前的判决都守护了底线,那么本案的判决,尤其是判词,让性少数族群看到的光明。
时过几日,今天再去拜读这份判决书的大段判词,依然感动满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