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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滋除罪?疾管署回应「修改爱滋条例第21条」提案:修法尚待凝聚各界共识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传染于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条第二项但书所定情形,不罚。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危险性行为之範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订之。(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 21 条)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之修法,提案获得过 5,000 人附议过关(图/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

公民团体发起 HIV 条文修法过关,进入讨论程序

根据三立新闻报导,爱滋除罪、改善疾病防治与病患权益、国内执法应向国际看齐,与时俱进…。各类有关为 HIV 确诊病友以及其亲友发声的机构与公民团体,正在推动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之修法,此提案获得过 5,000 人附议过关。

而今日(7/10)卫福部疾管署做出 5 点的初步回应如下:

一、本署将依据国发会规定,依程序于本年9月7日前正式回应本议案。

二、有关提案人所提「测不到等于不具传染力」(U=U)一事,根据目前科学实证资料,感染者稳定服用抗爱滋病毒药物且病毒量达测不到,可避免于性行为之间传染;但其他传染途径(如:母子垂直感染、哺乳、共用针具及输血等)则仍无法避免传染。

三、有关建议法条应与医疗共时俱进一节,为让司法相关人员了解爱滋治疗进展对于爱滋防治政策之影响,已行文向法务及司法单位人员宣达说明「感染者维持病毒量测不到可预防透过性行为传染 HIV」之内涵,并建议其将病毒测不到即不会透过性行为传播,纳为其审查或裁量爱滋相关案件之参考。

四、有关本国法源不足缺失导致法治缺漏部分,查刑法删除第 285 条「传染花柳病罪」回归277条伤害罪规定处罚,不但不是除罪化,反而是大幅提高罚则(由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爱滋病毒感染目前仍属无法治癒的传染病,蓄意造成另一方感染应处刑责,且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病防治保障条例第 21 条,其刑责强度与刑法第 278 条重伤罪皆为 5-12 年有期徒刑,刑责并无较重。此外,伴侣之间所造成感染,其样貌多元,个人之间为伸张自身权益,国家法律应适当给予保障,是否修法将广纳各界意见。

五、综上,爱滋防治重视及强调治疗的重要性,而政府提供免费药物治疗的用意即在鼓励感染者筛检与治疗,达病毒量测不到即无透过性行为传染给他人之风险,也就不会有触法之虞,而修法应广纳各界意见,收集社会共识办理。

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组长黄彦芳(图/中央通讯社)

相关条文修法尚待凝聚各界共识

而中央通讯社转述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组长黄彦芳:「提供免费、方便、有效的治疗很重要,只要病毒量测不到,疫情继续传播的机会就会比较小。疾管署除了提供治疗服务,近日也已正式行文给司法院、法务部,让司法相关人员了解测不到病毒就不会透过性行为传染的科学证据,且建议纳为审查或裁量相关案件的参考。」

「至于是否修法,要修改到什幺程度,需要跟社会大众有不同层面的讨论,包含医界、法界人士等,若有共识,疾管署也会因应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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